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3年第18號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fā)證規(guī)則〉的決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經第1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
部長楊傳堂
2013年12月24日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fā)證規(guī)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fā)證規(guī)則》(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條修改為:“中國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導致持證船員不能履行職務的特殊情況,無法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級船員臨時擔任上一級職務時,應當向簽發(fā)該船員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出具特免證明?!?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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